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本条款旨在规定由Hold诊所(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holdclinicgn.com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术语定义)

① “服务”是指公司登记的信息所提供的所有与医保及非医保治疗相关的功能及各种服务。

② “在线支付”或“在线支付服务”指在公司提供的官网页面中的在线预约服务,通过支付功能使用或购买公司登记的非医保治疗的活动和产品。

③ “产品”是指会员通过公司官网中的“在线支付服务”购买的非医保治疗项目。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变更及适用)

①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页面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会员时生效。

② 公司可自行变更本条款,若公司修订条款,将注明生效日期及修订理由,并自生效日期前7日至生效日前一天在服务页面与现行条款一同公告。

③ 服务若新增项目,除另有特别说明外,均适用本条款。

④ 本条款未提及的事项,依据《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与服务使用指南执行。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不得从事法律及本条款禁止的行为,努力持续并稳定地提供服务。

② 公司不得在未事先获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公开或分发与服务提供有关而获取的会员个人信息。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在此限。

③ 公司如属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不予接受。

- 根据《电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要求的情况

- 因犯罪调查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请求的情况

- 其他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提出的情况

④ 公司在第二项所述范围内,可以针对全部或部分会员的个人信息编制统计资料,并可为公司业务使用。

⑤ 与“在线支付服务”相关的费用支付时,因“会员”输入信息或输错信息等导致的所有责任和不利,由“会员”自行承担。但如无“会员”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⑥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其他服务合同地位转让、赠与他人,也不得作为担保提供。

⑦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 在注册、变更会员信息、实名认证等服务使用过程中填写、登记、传送虚假内容

- 非法使用他人ID及密码,盗用信息或不当使用服务

-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号、账户号等支付信息

- 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司营业的行为

- 传播引发服务设施故障或破坏、混乱的信息、病毒、其他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资料

- 侵犯“公司”及第三方的版权等知识产权或肖像权

- 损害“公司”及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

- 未经公司同意以谋利为目的使用服务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善良风俗或社会常识,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公司致力于保护会员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金融交易信息等内容,有关会员个人信息保护依照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①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未经公司事前同意,将在服务中获得的信息复制、修改、用于本人用途以外或向他人提供

- 侵犯公司或他人的著作权

- 散播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内容

-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② 会员应遵守公司公布或另行通知的使用限制事项。

③ 会员未经公司事前同意,不得从事任何营利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其他使用合同上地位转让、赠与他人,亦不得以其作为担保。

第四章 服务的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的提供)

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公司认为会员使用服务时必要的各种信息,会员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拒收来拒绝接收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服务使用时间)

① 原则上服务全年无休24小时开放,除非因公司业务或技术原因需定期维护等特殊情况下,届时公司会事先公告。

② 若因服务设施的问题或使用高峰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服务,公司可对部分或全部服务进行限制。

③ 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可另行规定使用时间,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服务使用责任)

会员不得通过服务进行非法买卖、广告等营利活动、黑客行为、非法传播商业软件、发布不良内容等,与此有关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公司不承担。

第十七条(服务中止)

① 公司可在下列情况下中止服务。

- 因设施扩建、维护等施工

- 按《电信事业法》规定电信服务商停止电信服务的情况

-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② 除国家紧急状态、不可抗力外,服务中止将通知会员。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

① 会员在服务平台发布资料的权利和责任归会员本人所有,公司未经会员同意不得将其用于服务之外的营利目的。

②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会员不得使用、修改、转让、租赁、分发公司或合作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资料、服务、软件及商标等。

第七章 损害赔偿及管辖法院

第二十条(损害赔偿)

公司对服务费用为免费的期间,除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免责条款)

① 公司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服务提供相关责任。

② 对于因会员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公司不承担责任。

③ 对于会员因使用服务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或会员自行判断使用资料所造成的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④ 公司不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及准确性负责。

⑤ 对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者之间因服务发生的纠纷,公司没有介入义务,也无赔偿责任。

⑥ 会员违反本条款造成公司损失时,须向公司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须使公司免责。

第二十二条(管辖法院)

因服务使用等产生争议提出诉讼时,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八章 支付

第二十三条(购买申请)

① “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以下方式或类似方式提出购买申请,“公司”应向“用户”明确提供下列内容。

- 查询及选择商品或服务

- 输入姓名、联系方式等购买者信息

- 确认及同意条款内容、限制撤销服务等与费用相关的内容

- 商品或服务购买申请及确认

- 选择支付方式及支付

- “公司”的最终确认

② 若公司需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

- 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

- 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 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

- 告知购买者第三方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并取得同意,如已同意事项发生变化时也同样适用。

③ 若公司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 被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对象

- 告知购买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并取得同意,如已同意事项发生变化时也同样适用。但为履行服务合同且与提升购买者便利等相关时,可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方法,通过隐私政策告知,无需另行通知和同意程序。

第二十四条(合同成立)

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不予接受本条款下的“购买申请”条款所对应的申请。

-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误时

- 会员资格受限或被暂停的客户提出购买申请时

- 申请被认定为为转售、其他不当目的等方式提出购买的情况

- 其他接收购买申请被认为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技术问题的情况

② “公司”同意后以“收件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即视为合同成立。

③ 若“公司”表示同意,需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是否可售、申请变更及取消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及普通会员手续费)

① 在“公司”网站上购买的“产品”款项可通过下列方法支付。

- 各类银行卡支付,如借记卡、信用卡、Naver Pay、Kakao Pay等

- 简便支付

-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② “公司”有权核实“购买者”是否对支付方式拥有合法使用权,在确认完成前可暂停交易或取消无法确认的交易。

③ 根据公司政策及支付机构(移动通信公司、卡公司等)或支付代行公司(PG)标准,可核实每位用户每月累计支付及充值限额的合法使用权,在确认完成前可暂停交易或取消无法确认的交易。

④ 根据公司政策及支付机构或代行公司标准,“购买者”每月累计支付及充值限额可能被限制。

⑤ 由于支付或付款时所填信息导致的责任,由“购买者”全权承担。

第二十六条(收件人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公司”将在“购买者”提出购买申请时给予确认通知。

② “购买者”收到确认通知后,如意思表示不一致,可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公司”应根据请求予以变更或取消。但已付款的情况,依本条款“撤销申请”处理。

第二十七条(退款)

① 若“公司”无法提供“购买者”申请的“产品”或无法进行在线预约等,将及时通知“购买者”。如“购买者”已支付商品费用,则自收款日起至“购买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在线预约系统申报的预约日及时间前,予以退款或采取必要措施。但关于撤销申请,依照相关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② 如属于下列情况,购买者已获得“在线支付服务”则无法进行退换。

- 由于购买者责任导致“在线支付服务”等毁损或灭失

- 购买者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在线支付服务”等价值显著下降的情况

- 为保障交易安全,相关法规规定撤销申请受限的其它情况

③ 尽管有第1、2项规定,如“在线支付服务”内容与广告/合同内容不符,购买者可自收到服务起3日内/自知情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

第二十八条(撤销申请)

① 与“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的“购买者”可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撤销申请。

② 如“公司”未明确标示撤销限制事由或未采取商品等措施,则“购买者”的撤销申请不受限制。

③ 即使本条另有规定,如“产品”等内容与广告或合同内容不符,自购买日3日内或自知情日30日内可申请撤销。关于撤销申请、如相关电子商务法规另行规定,则按其办理。

第二十九条(撤销申请的效力)

① “公司”自收到“购买者”退回“产品”等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商品款项。如“公司”延迟退款,将按电子商务法实施令第21条之3所定利率(年利率15%)支付延迟利息。

② 若“购买者”以信用卡等支付的,公司将在退款时请求支付机构中止或取消该笔款项的结算。

③ 因撤销申请导致退还已供“产品”等所需费用由“购买者”承担。但因内容与广告或合同不符而撤销的,此费用由“公司”承担。

[ 附 则 ](实施日)本条款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