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本条款旨在规定Hold Clinic(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的holdclinicgn.com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术语定义)

① “服务”是指公司就医保或非医保项目所登记信息提供的所有功能及相关服务。

② “在线支付”或“在线支付服务”是指用户通过公司官网内的在线预约服务,使用支付服务购买公司登记的非医保项目相关活动及商品。

③ “商品”是指会员通过公司官网内“在线支付服务”购买的非医保项目。

第3条(条款的效力、变更及适用)

①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页面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会员后生效。

② 公司可自行变更本条款,若公司修订条款,将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同在服务页面于适用日期前7日至适用日前公告。

③ 服务新增项目时,除另有说明外,遵循本条款。

④ 本条款未提及事项,依照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使用指南执行。

第3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9条(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不得从事法律及本条款禁止的行为,并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② 公司不得在未经会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会员个人信息向他人公开或分发。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③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予同意。

- 根据电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要求时

- 因犯罪调查目的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时

- 其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时

④ 公司可在第2项范围内,制作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会员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并加以使用。

⑤ 与“在线支付服务”相关的支付信息及其错误等责任和不利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但“会员”无故意或过失时除外。

⑥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及其他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赠与他人,或作为担保提供。

⑦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在申请加入、变更会员信息、实名认证等服务过程中填写、登记、传送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ID及密码不正当使用服务或盗用信息

- 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信用卡号、账号等支付信息使用公司服务

- 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司营业

- 注册或传播导致服务相关设备故障、信息破坏及混乱的计算机病毒、其他代码、文件、程序资料

- 侵犯“公司”及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肖像权

- 损害“公司”及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

- 未经“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

- 违反相关法律、善良风俗、社会通念或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公司致力于保护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金融交易信息等内容,会员个人信息保护依照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11条(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将服务中获得的信息用于会员本人使用以外的目的进行复制、变更或提供给他人

- 侵犯公司或他人著作权

- 散布有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内容

- 可能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② 会员应遵守公司公告或另行通知的使用限制事项。

③ 会员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进行任何营利行为。

第12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及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赠与他人,或作为担保提供。

第4章 服务的使用

第13条(信息的提供)

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其认为在会员使用服务时必要的各种信息,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拒收意向以拒绝接收信息。

第15条(服务使用时间)

① 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24小时提供,除非因公司业务或技术问题,定期检查等公司特别规定的时间除外。此类情况将提前公告。

② 因服务设备问题或使用高峰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时,公司可例外限制部分或全部服务。

③ 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可另行规定使用时间,并提前向会员公告。

第16条(服务使用责任)

会员不得通过服务进行非法商业行为、广告等经营行为、黑客攻击、非法传播商业软件、发布淫秽内容等,公司对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机构的法律措施不承担责任。

第17条(服务中止)

①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中止服务:

- 因设备扩充、维修等工程

- 按电信事业法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中止电信服务时

- 其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

② 除国家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公司将就服务中止事项提前通知会员。

第6章 知识产权

第19条(知识产权)

① 会员在服务中发布资料的权利和责任归会员所有,公司未经会员同意不得将其用于服务以外的营利目的。

② 会员不得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修改、出租、分发、转让公司或合作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资料、服务、软件、商标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7章 损害赔偿及管辖法院

第20条(损害赔偿)

在服务费用为免费的期间,除公司有故意或过失外,公司对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21条(免责条款)

① 因天灾或相当于天灾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免责。

② 因会员过错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公司免责。

③ 公司对会员因使用服务而预期收益损失不承担责任,会员因自行选择资料造成的损失公司免责。

④ 公司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⑤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因服务产生的纠纷无介入义务,也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⑥ 会员因违反本条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违约会员应赔偿公司所有损失,并使公司免责。

第22条(管辖法院)

因服务使用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时,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8章 支付

第23条(购买申请)

① “用户”可通过网站以下方式或类似方式申请购买,“公司”应为“用户”易于理解地提供下列内容。

- 搜索及选择商品或服务

- 输入姓名、联系方式等购买者信息

- 确认并同意条款内容、限制撤销服务等与费用相关内容

- 申请及确认购买商品或服务

- 选择支付方式并支付

- “公司”最终确认

② 公司如需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

- 个人信息接收方

-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有及使用期限需告知购买者并取得同意,若同意事项变更亦同。

③ 公司如需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时,

- 个人信息处理受托方

- 需告知购买者委托业务内容并取得同意,若同意事项变更亦同。但为履行服务合同及提升购买者便利相关时,可依《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通过隐私政策告知,无需另行通知及同意程序。

第24条(合同成立)

①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不予接受本条款“购买申请”条款下的购买申请。

-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时

- 会员资格受限或暂停的客户申请购买时

- 认定为以转售、其他不正当方法或目的申请购买时

- 其他认定接受购买申请将对“公司”技术上造成显著障碍时

② “公司”同意以本条款“收信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时,合同即成立。

③ “公司”表示同意时,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可售情况、申请更正及取消等信息。

第25条(支付方式及普通会员使用手续费)

① “公司”网站购买的“商品”可通过下列方式支付:

- 借记卡、信用卡、Naver Pay、Kakao Pay等各类卡支付

- 简易支付

-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② “公司”可确认“购买者”是否拥有支付手段的正当使用权,确认完成前可中止交易,无法确认时可取消交易。

③ 根据公司政策及支付公司(移动通信商、卡公司等)或支付代行公司(PG)标准,可确认用户当月累计支付额及充值限额的正当使用权,确认完成前可中止交易,无法确认时可取消交易。

④ 根据公司政策及支付公司(移动通信商、卡公司等)或支付代行公司(PG)标准,“购买者”当月累计支付额及充值限额可能受限。

⑤ 因支付或结算输入信息产生的责任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第26条(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公司”在“购买者”申请购买时,向其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购买者”如有意思表示不一致,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公司”应根据请求进行变更或取消。但已支付款项时,依本条款“撤销申请”规定处理。

第27条(退款)

① “公司”因“购买者”申请的“商品”无法使用或无法在线预约等原因无法提供时,将立即通知“购买者”。如“购买者”已支付款项,自收款日起至“购买者”通过公司官网在线预约系统申请的预约日及时间前予以退款或采取必要措施。但关于撤销申请,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则依该法执行。

② 购买者收到“在线支付服务”后,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退换:

- 因购买者责任导致“在线支付服务”等灭失或损坏

- 因购买者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在线支付服务”等价值显著减少

- 其他为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撤销申请限制情形

③ 购买者即使符合第1、2项规定,若“在线支付服务”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自收到服务之日起3日内,或知晓或可知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撤销。

第28条(撤销申请)

① 与“公司”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购买者”自收到收信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撤销申请。

② 若“公司”未明确标示前项撤销申请限制事由或未采取提供“商品”等措施,则“购买者”撤销申请不受限制。

③ “购买者”即使符合本条规定,若“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自购买之日起3日内,或知晓或可知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撤销。但关于撤销申请,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则依该法执行。

第29条(撤销申请的效果)

① “公司”自收到“购买者”退回的“商品”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款项。若“公司”延迟退款,按电子商务法施行令第21条之3规定利率(年15%)支付延迟利息。

② “公司”退款时,如“购买者”使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将立即请求相关支付公司停止或取消该笔款项的结算。

③ 撤销申请时,退回已收“商品”等所需费用由“购买者”承担。但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而撤销时,退回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则](施行日)本条款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